最近收到读者私信咨询:同事三人合伙开餐馆倒闭后,债权人要求我单独还款怎么办?这就涉及到《民法典》第518条规定的按份之债。简单来说,就像分蛋糕一样,每个债务人只对自己那份债务负责。但实际操作中,债权人往往习惯性找经济条件好的当事人追讨,这种操作真的合法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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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在于要拿出书面约定凭证。去年杭州中院有个典型案例,三合伙人仅凭口头约定各承担30万债务,最终法院仍判决资产最多的王某先垫付全部90万。这说明即使约定了份额,债权人仍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权利。
实践中超过65%的债务人会掉进这个坑:帮他人偿还债务后,发现根本找不到其他债务人追偿。张某代偿合伙人李某的50万欠款后,拿着还款凭证起诉时,才发现对方早已资不抵债。
此时要注意两点:
最近新出台的《民事强制执行法》第45条规定,2025年后追偿可申请全国财产联网查控,这是重大利好。但在这之前,建议在代偿时就让其他债务人提供房产抵押等担保措施。
上周刚有个成功案例:刘某通过方法4连续12次转账备注,最终被法院认定仅需承担约定份额。这个细节操作让他的还款压力直接从80万降到15万。
2024年公布的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(二)》第38条明确,债权人明知按份约定仍突破追偿的,超额偿还部分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。但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链:
北京朝阳法院今年3月就据此判决某投资机构返还多收取的70万元。这个判例给我们重要启示:被动还款时更要注重证据留痕。
最后提醒,遇到群体性债务问题,建议在应诉前先做债务性质司法鉴定。现在许多律所提供免费初步评估服务,合理利用这些资源能少走很多弯路。